行政给付

2021年7月23日,袁某进入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迁建升级及协同制造项目工程做木工工作。7月29日17时许,原告袁某在施工过程中从支模架上摔下受伤。2021年9月17日,被告(当地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22年9月28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伤残情况为二级,且构成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024

05-16

股权转让

上海某零部件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9日,曾系上海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B公司与上海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订《关于A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一份,B公司转让其持有A公司的70%股份给C公司,并于2017年1月1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仍出任A公司董事长一职,董事会成员增加至3人,包括张某某、周某和姚某某,其中周某系C公司指派人员出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总经理一职。

2024

05-15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2021年7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了我区第一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的管理人。

2024

05-15

第三人对债务承担

上虞市银座公司(业务经理为余某)与上海某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材公司”)从94年到98年间有近亿元的钢材买卖业务往来,双方之间因往来欠款帐目不一致而多次对帐,但没有结果。2001年6月,钢材公司向上海市某公安分局报案,称其被上虞市银座公司合同诈骗600余万元,上海市某公安分局于是对余某以涉嫌合同诈骗采取刑事拘留,7月改为监视居住,9月30日改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前,余某向该公安分局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称“由于我在任银座公司业务经理期间与钢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我公司尚欠钢材公司货款600余万元,我现愿意在我妻吴某某的同意下代公司将该房产抵押给钢材公司,至2001年12月底交还现款40万元。”同日余妻吴某某在该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一直由公安分局存档着,房产证也由公安分局扣押。2001年9月31日,银座公司与钢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确认银座公司尚欠钢材公司94年至98年间的钢材业务往来货款600余万元,并约定分四期向钢材公司还清,该协议签订后,银座公司于2001年12月底前以货抵款的方式向钢材公司还了160余万元,余款未还。

2024

05-15

撤销权行使

2008年9月15日,陈某与姚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姚某向陈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期为一年,并以姚某1400平方米的临街营业房作借款抵押,签约后,陈某借给姚某5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24

05-15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罪辩护

2022年1月中旬,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梁湖派出所接到了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某村民的报警电话,称其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假冒其他商品标牌的衣服,上虞区分局梁湖派出所于当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肖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2年2月初,肖某被抓捕归案,并于2月底进行了取保候审;案件之后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肖某涉嫌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被移送至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

2024

05-14

< 123 > 前往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