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根据《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和《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在绍兴市律师协会备案。
计时收费标准
一、本所法律咨询、民事诉讼、非诉事务等法律服务事项均可约定计时收费方式。
二、本所计时收费的单位时间为30分钟,设定四档,各档单位时间的计费标准分别为:
第一档 四级律师、从业五年内律师300元至500元;
第二档 中级律师、从业满5年以上律师500元至800元;
第三档 合伙律师800元至 1200元;
第四档 主任律师、一级律师1200元至1500元。
三、计时收费的工作时长以律师办理委托法律事项过程中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等必要时间,以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必要时间为准。律师计费工作时间应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出庭工作时间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办案在途时间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40%计费。
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律师的工作时间。
律师工作时间计量单位和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小时为基本计量单位。
四、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服务内容和用时清单及其必要说明。
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五、本所提供以下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可按不同服务内容选择适用计件收费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费标准分别为: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仲裁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0元至2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每件收费3000元至50000元,也可以按争议财产标的分段并以一定比例计算或者按基础服务费加收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基础服务费为3000元至5000元:
1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 6%- 8 %;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取 5 %- 6 %;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取 4 %- 5 %;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取 3 %- 4 %;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 2 %- 3 %;
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取 1 %- 2%;
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收取 0.8%- 1 %;
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 0.5%- 0.8%。
委托人提出反诉、仲裁反请求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仲裁反请求的,反诉、仲裁反请求按另一案件处理,可以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代理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案件参照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代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的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当事人一审败诉,委托代理二审的,代理费可在一审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商事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上浮 20 %以内收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按以下标准分别收费:
1.刑事侦查阶段,8000元至 2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0 元至 3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5000元至 50000元/件。
4.死刑复核阶段,20000元至60000元/件。
5.刑事判决生效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诉讼活动,10000元至20000元/件。
6.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的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
7.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按照上述相应标准分别计费,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约定调节,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其他诉讼法律服务事项的计件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根据相近似原则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六、本所提供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分别如下:
(一)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委托事项涉及标的分段计费,各段计费标准为:
1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 5%- 6%;
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 4%- 5 %;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收取 3%- 4 %;
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取 2%- 3 %;
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 1%- 2 %。
(二)以下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
(1)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5000元至 150000元/年;
(2)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含专项法律顾问费),30000元至200000元/件;
(3)法律咨询服务费,300 元至5000元/件;
(4)法律论证服务费,3000元至 50000元/件;
(5)法律培训服务费,1000元至5000元/件;
(6)律师见证服务费,2000元至10000元/件;
(7)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法律咨询回函,以及开展资信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等事项的服务费,2000元至100000元/件;
(8)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等事项的服务费,500元至5000元/件;
(9)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等事项的服务费,500元至5000元/件;
(10)参与谈判事务的服务费,3000元至30000元/件;
(11)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提供服务的服务费3000元至30000元/件;也可按标的额 1-5%比例收费;
(12)企业合并重整服务费20000元至100000元/件;也可按标的额2-5 %比例收费;
(13)其他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的服务费,3000 元至30000元/件。
担任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强制清算管理人案件的收费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各地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服务事项,可按照法律服务事项性质所对应的收费标准在2-5倍以内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八、本所对接受委托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涉及人身权的财产关系部分可实行风险代理。
九、按规定允许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委托人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也可以设定在达到一定的诉讼或仲裁目的时,收取一个固定金额的律师服务费。
本所在风险代理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金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收费标准说明
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鉴定费、公证费、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律师办理案件的查档费、翻译费及其他费用等,据实向委托人结算,不计入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十一、律师事务所为农民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十二、遇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或收费事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协商确定。
十三、本标准中的“标的分段”“标的额分段”各段不含下限本数,含上限本数;“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按照《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