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防范典型案例

2023-02-01


外聘装修事故 雇工之伤谁赔?

【案情简介】:2023年年初,某公司计划在过完年开工前叫经常给公司做装修的装修队给公司办公楼进行涂漆等零星工程,让公司在外观上焕然一新,迎接公司开工。

之后,装修队的小包头雇了两名工人刷涂料,在装修现场搭高了脚手架做好施工准备。但一名工人擅自单独一人开展顶部刷涂料工作,结果意外从脚手架上掉了下来,因为没有防护网,且该名工人也没有配戴安全帽,导致该名工人头部着地且伤势过重死亡了。之后,该名工人的家属要求该公司以及装修队承担全部的赔偿损失。

【风险分析】对于该名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坠亡,责任应谁承担,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1、首先,装修队的包工头雇了这两名工人进行装修,包工头与这两名工人实际上形成了劳务关系。装修队的包工头作为长期从事装修工作的专业人士,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购买相关的人身保险,包工头对装修工人的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因此包工头需要对该名工人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对于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们要对公司与装修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在该案中,公司将公司装修作业包工包料承包给装修队,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目的,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对于公司来说,其作为定作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在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案中,公司未选任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未审查装修队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将公司装修作业交给不具备资质的装修队,明显具有选任过失,因此公司对装修工人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该名装修工人擅自作业,并且在提供高空劳务作业时没有配戴安全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对于装修工人的死亡,公司与装修队、装修工人均需要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装修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公司承担选任过失的赔偿责任,装修工人自身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法典》第1193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

1、公司或个人在进行装修工程时,尽可能选择有资质或正规的装修公司承接装修工程,且委托时要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进行合理审查;

2、其次,在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工程时,要与其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明确约定安全风险责任;

3、在装修过程中,一定要求装修公司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有高空作业或者风险较大的装修工程,更加要注意查验工伤保险或意外保险的投保情况,以及加强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日常的安全检查。

 

【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 李欢星、金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