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2024-05-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律服务案例
一、案情简介
孙某驾驶重型货车与驾驶机动车的王某(携带乘客李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由孙某和王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腰部有些疼痛,但未及时就医。伤者李某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事故发生后第二天,王某在家中死亡,未进行尸检。其中孙某为某运输户雇佣的驾驶员,重型货车投保于某保险公司。后王某家属要求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死亡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拒绝予以赔偿。王某家属遂提起诉讼。
二、律师代理思路
1、法律问题:因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就医,没有就诊记录;死亡后也未进行尸检,故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的死亡与涉案交通事故有关。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王某的死亡与涉案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代理思路:一审期间,承办律师结合现有的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伤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等证据,从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交通事故案件中照顾受害人的法律价值导向等作为切入点,以期证明王某系因涉案交通事故死亡,请求法院支持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相关诉讼请求,王某家属遂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为进一步证明王某死亡与涉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承办律师通过补充乘客李某的就诊记录,紧紧围绕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认定标准,结合事故发生时的视频、事故卷宗中的笔录等内容(事故撞击猛烈、王某多次提到身体疼痛等),以及王某生前身体健康、王某死亡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短等情况,多角度综合阐述王某死亡与涉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三、案件结果概述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到死亡期间未到医院治疗,也未进行尸检,王某死亡与涉案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最终驳回王某家属的相关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承办律师的观点,认为王某的死亡与涉案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达到了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并支持王某家属的上诉请求。
四、点评
根据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需要由王某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若王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死亡与涉案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将无法得到任何赔偿,这对王某家属来说无疑是难以接受的。因此,承办律师积极搜集证据并举证,灵活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最终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关系着好几个家庭,处理好该类案件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本案也具有启示意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积极治疗伤痛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以免在后续索赔过程中出现困难。
报送单位: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
周梦皓、吴潇